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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 一、二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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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普通债权的顺序如下: 第一,有担保的债权。 第二,无担保的先清偿负担较重的债权。 第三,如果负担相同,先清偿到期债权。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清偿。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债务偿还顺序为:第一级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第二级为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第三级为破产债权。其中,第一、第二级的请求权称为优先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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