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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更改的,到当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
如果真的不一样,那也是后改的。你只要用现在的名字就可以了,没有什么影响。派出所变更姓名控制在16周岁以下。一般来说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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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前提下,应以当事人的《出生医学证明》为准: 1、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说明两者不一致的原因,并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 3、当事人未成年的,应由父母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含双方信息在内的户口本、陪同办理该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该前提下,不能更改户口本的“出生年月”: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更正户口本“年龄”的,必须交验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来佐证; 2、而《出生医学证明》的记载,一经确定,原则上来说,就是不能更改的,在两者的“出生年月”一致的前提下,不能办理该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补办出生证明一般只需要三步:第一,登报申明;第二,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第三,带着补发申请表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单位予以补发。具体操作步骤如下:1、主流媒体发表申报前的出生证明无效。2、持有申明的报纸,向原发行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发行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再发行申请书。原发行机构确认情况后,发行新生儿生育信息和原出生医学证明书的存根复印件。3、向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部门申请再发行。再发行机构确认信息后,再发行出生医学证明书。注:申请人必须是新生儿的父母。如果不是父母,必须持有公证处公证的新生儿父母发行的委托书。由当地出生医学证明书管理机构进行资料审查,重新发行出生医学证明书,同时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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