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
对该犯罪分子这一行为性质如何认定,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将其视为立功情节。理由如下: 1、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坦白与一般自首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自动投案: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与特别的关键区别在于所供述的罪行是否已被司法机关掌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的,是坦白。因此,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序不同,换言之,自首更能说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减轻。基于同样的理由,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坦白是酌定量刑情节。
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说明自己和同伙涉嫌犯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准自首又称特殊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未掌握的非同类犯罪行为。这种行为被视为自首。与一般自首相比,特殊自首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适用对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适用于一般犯罪分子,而特殊自首只适用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其次,适用条件的特殊性,特殊自首的适用条件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细化的认定情况,包括:犯罪分子如实说明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不同。;办案机关掌握线索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犯罪分子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类犯罪。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3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14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