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下,造成就诊人去世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2. 医疗意外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或护理...
在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双方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定金减否纠纷的处理方式 在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存在对于定金是否已经核减的争议。根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理论,该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项某货款4675元。 在该纠纷案中,被告王某于2008年8月开始向原告项某订购编织袋,并向原告支付了1000元定金,原告向被告出具了收条。之后,双方一直存在业务来往。原告送货到被告处,货到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给原告。2008年12月8日双方结帐,被告尚差欠原告货款7695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2009年10月16日,原告收取被告2000元货款,双方之间又发生了两笔业务,最终被告实欠原告货款5675元。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未将2008年8月的1000元定金核减,被告实欠货款4675元,其还向法庭提交了原告当时出具的收条。原告则认为该1000元定金在双方之前的结算中已经结清了。双方对此争执不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拖欠原告项某货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和原、被告法庭上的陈述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被告均是做了较长时间生意的人,按照常理,如双方确实已经对1000元定金进行结算,要么是原告收回收受定金的收条,要么是在双方结算的单据上注明已经结清定金的事项,但该案这两种情况都没有,依据民事证据的盖然性理论,法院有理由相信该1000元定金双方在诉讼之前并未处理,即该1000元定金应当从被告的欠款中核减。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人已浏览
562人已浏览
14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