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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
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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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后的判决规定是: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对违法票据承兑罪的主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或间接故意;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资金的安全;客观方面是承兑行为且导致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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