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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况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况; 3、一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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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包括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 4.公司清算时股东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可能就公司债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5.股东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当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1、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原则上,公司股东仅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对于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以公司财产进行清偿的。当然,在上述一些特殊的情况下,需要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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