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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后,为体现人文关怀,公司都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给职工的亲属。那么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怎么样呢?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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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老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事发展[2007]64号)执行。(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人工伤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005]36号)的规定,参加总体规划区域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按照当地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一次性工伤补贴标准。(3)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养老金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4)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养老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支付。烈士死亡前40个月10个月1日起的基本养老金。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养老金基本工资为20个月;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养老金基本工资为10个月;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4、遗属生活困难补贴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贴210元;两人以上每人月补贴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元;两人以上每月150元。5、在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增发80元(不含配偶)。;红军(不含配偶);孤独一人可增发100元遗属70元。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应当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贴和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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