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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人享有持续用电、明白消费的权利,履行安全用电、缴纳电费,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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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供电企业应当制定能源效率评价和电力负荷控制管理措施;推广和采用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优化供电方式。鼓励用电人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和电器,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规划编制职责或者对规划实施监管不力、擅自改变经批准的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的;(二)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的,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三)徇私舞弊,对电力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利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五)泄露供电企业、用电人的;(六)将罚没财物据为己有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供用电管理和监管职责的;(八)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依法保障用电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价格获得供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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