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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服务...
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手术费用纳入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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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一票否决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一个子女:(一)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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