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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其他股东半数以...
不需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是免费的,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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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与程序,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转让股权的价格。而股权价格恰恰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股东和股权受让方的利益,处理不当则会严重影响股权的转让乃至公司的健康运行。
公司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征得股东同意。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第1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完全自由的,只要不存在违法交易就不受任何限制,不须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出让与受让均由股东自己的意志所决定。 股权转让的另一种情形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对此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础是股东之间互相信赖的关系,如果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了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就要考虑该受让人是否值得信赖,因此法律赋予其他股东否决权。 同时,公司法第72条第3款也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其他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如果提出同等的条件收购该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可以优先购买。当然,股东以外的人提出的条件如果优于其他股东,那么是不存在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 最后,需要提出的是,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公司法也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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