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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偿,包括:(1征用房屋价值补偿;(2)房屋征用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3)房屋征用造成的生产停业损失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奖励办法,对被征用人给予补贴、奖励。
①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②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③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④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拆迁的,拆迁补偿标准由房屋价值决定,征收时评估房屋价值。补偿包括:(1)被征收住宅价值的补偿(2)由征收住宅引起的搬迁、临时配置的补偿(3)由征收住宅引起的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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