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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拘留的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加上检察院审查最多达37天。一般的案子3至7天;如果不批捕应立即释放,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具体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对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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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属于拘留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一种情况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在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十日,第二种情况,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为十四日,第三种情况,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那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应为三十七日。第二,因案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应是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顺延。案例中,芦溪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A拘留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十天的拘留期限,但是应在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3日以内不能提请,只能延长拘留期限。延长拘留期限,实际上是延长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由于公安机关处在刑事诉讼的前阶段,源于习惯操作,如果认为延长拘留期限只能在执行拘留后3日之内基础上延长,显然是对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认识出现了错误,案例中芦溪县公安局因案情重大、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A的拘留期限,可从1月10日起算延长一至四日。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时候,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后的当日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相应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时候,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的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是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后的当日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相应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的,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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