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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诉前或在对证据进行调查前,依据申请人、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对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予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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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民事诉讼是一个过程。从当事人起诉到判决的宣判,期间要经过立案、开庭、质证、辩论、审理、判决、上诉等一系列环节,进行这些环节是需要时间的。而在诉讼中有些证据又不能等待太久的时间,等待太久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离婚证据可能的灭失或损坏。为此有必要尽早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对证据实行有条件的固定或保护,这就是离婚证据保全。离婚证据保全作为一种非常措施,它的实行是有条件的而不是无条件的。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离婚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二: 一是证据可能灭失。如证人年老。疾病,有可能死亡的,应及时取证;又如作为证据的物品有腐败。变质或灭失的可能的; 二是证据在将来难以取得。 如证人出国留学或到国外定居。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你好向法院申请,保全费用缴纳标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1、当事人应当书面申请。证据保全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提出的书面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2、仲裁机构应当向法院提交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收到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有必要保全证据,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证据的裁决。裁决应当明确:何时、何地、何种方式保存证据,以便仲裁委员会进行调查和使用。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保全条件的,可以通知当事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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