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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方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的,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且未提起诉讼的,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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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经本人申请或法院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诉讼。第三人大概有以下8类: 1、的被处罚人;2、其权益受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 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6、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7、两个行政机关作出了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为被告的,另外一个可能是第三人; 8、越权之诉的被越权机关。《》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七条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 之所以把这种第三人定义务"权利关系第三人",是因为当行政主体所做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时,该第三人可能会因此而获得、恢复或增加某种实体性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行政主体因为行政职权争议参加诉讼,不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只有当他以"个人、组织"的身份参加诉讼时,才有可能成为权利关系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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