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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建证人传唤令制度

2022-08-08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然而那些属于“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况,民诉法未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灵活性较大。《证据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解释为下列情形“(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其中第五项情形特别灵活,证人只要是不愿出庭作证,则根据该项规定随便编一个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例如称其在出庭日生病了。法院对证人的特殊情况又无从调查,或者根本不加以调查,甚至有的法官也以该项规定来看待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并以此接纳证人的书面证言。这样一来,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在庭审上,基本上是以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或者代理律师对证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代替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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