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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姓名和住址”:姓名就是你的名字,住址是你的现在住址即你的通信处,法院可根据你填写的住址将诉讼事宜通知到你。2、“证据和证据来源”:...
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对不适格当事人的处理。但审判实践中可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主体不合格的处理。原告与被告均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对他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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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的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虚假诉讼的特点:虚假诉讼往往具有当事人关系特殊、当事人行为默契、多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发于经济发达地区且金额较大。
如果原告主体不合格,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为原告本身没有起诉权,即使法院根据实体法做出判断,也要从程序上处理。被告主体不合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立法没有规定被告人是否合格,即没有诉讼法依据,只能从原告是否明确表示被告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角度判断原告的请求。
按实际情况,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应当是适格原告诉讼主体,所以,行政诉讼原告是否适格,由原告自行证明。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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