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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
违反《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铁道部依照《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视情节、危害后果给予相应罚款:(一)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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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铁道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罚款,对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由铁道部实施,对其他责任单位或个人的行政处罚由铁路管理机构实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危及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严重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情节较重且造成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后果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铁道部和铁路管理机构实施,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没有法定依据或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查。涉及多部门业务管理事项的,应当分送有关部门联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送行政许可审查部门审查。对重大、疑难案件调查情况,应向铁道部有关部门报告。因案情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客观原因导致调查工作不需要或无法继续开展的,可以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相关当事人和举报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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