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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取保候审定性为国家赔偿?

2025-02-06
一、关于取保候审错误是否涉及国家赔偿的问题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虽然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并不会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在取保候审期间,虽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实际上并未被羁押,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主要针对的是因羁押导致的时间计算,即被刑事拘留期间。 二、《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同时,《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情形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然而,《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由于取保候审的办理不存在羁押当事人的情况,并且当事人是可以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自由的民事活动的,所以是不存在赔偿的。如果对有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也可以按照司法机关有规定来处理。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取保候审错误国家赔偿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方面疑问的话,可以咨询本站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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