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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人不尽抚养义务可以取消其继承资格。遗赠协议附有抚养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
1、受遗赠人不尽抚养义务可以取消其继承资格。 2、遗赠协议附有抚养义务的,受遗赠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 3、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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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取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因此,遗赠抚养协议中,受遗赠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可以取消其继承遗产的资格。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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