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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电户不按时交纳电费的违约行为,根据我国《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
第九十八条 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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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中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是什么,是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工业、商业及其他用户标准: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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