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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当是参与招投标程序,并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人,如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行为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为投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串通投标罪,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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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当是参与招投标程序,并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人,如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行为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应当是参与招投标程序,并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人,如投标人、招标人,包括个人和单位。行为人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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