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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法定公告期是90天,所以一定超过3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停业。登记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公司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法定公告期是90天,所以一定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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