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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可以适用于精神损害之诉。精神损害是非财产上损害,它所体现的是因侵权人侵权行为造成的受害人肉体或心理上的痛苦,这种痛苦程度,非受害人难以感受。即使同是受害人,因人而异,各受害人对这种精神损害的感受程度往往也不尽相同。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应根据具体情形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精神损害,后果如果没有达到严重,比如,受害人只是表现为精神不安、情绪不宁、哀伤烦恼、愤懑不平而无其他恶劣后果发生的,在一般情况下,只产生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法律中并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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