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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也没发现,执行程序不再启动; 3、申请人想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据,执行程序启动不了。
法院要终结执行可以不同意。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1、两者都是结案方式。根据《执行立结案规定》第14条,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执行实施类的六种结案方式之一。 2、两者的都没完全实现执行债权。与执行完毕不同,终本和终结执行都是非正常结案方式,裁判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都没有最终完全实现。 3、两者都要送达终结裁定给申请人。不管是终本,还是终结执行,都属于“终结执行行为”,执行法院以这两种方式结案的,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 4、两者都存在恢复执行的可能。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以终本和终结执行方式结案的申请人都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恢复执行时的案件类型代字都是“执恢字”。 5、两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终本是为了探索执行实践中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推出机制,而将其从终结执行案件中单独剥离出而创设的一种制度。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终本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终结执行。 6、两者的救济途径一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这两种方式结案的终结裁定不服的,可依照民诉法225条规定,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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