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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投资电站建设电站而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例

2022-02-27
A、b、c三家公司为投资电站共同注册成立d公司,由于d公司没有办理土地征用与上网手续,故银行停止贷款。d公司便要求a、b、c三家公司按股份比例借款共计1.5亿.此三家公司分别向其单位职工借款,以此借款再借给d公司.请问1:三家单位职工借款给a、b、c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2a、b、c公司借款给d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3:本案的两次借款是否触犯了《刑法》,罪名是什么?4、前3个问题结论的依据是什么?请回答,急急!社区咨询小组成员碧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此复《贷款通则》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也就是说,企业在我国只能成为借款人而不能成为贷款人。如果企业是明确的向职工借款,除表示真实之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能认为有效:一是必须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全体会议同意;二是职工本人自愿借资;三是必须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职工签订包括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内容的协议书;满足以上条件即可认定有效。但企业之间不能进行借贷,a、b、c公司借款给d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其借款行为无效.企业已取得的利息及双方约定支付的利息均予收缴,对出借贷款的企业处于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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