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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属于解除夫妻身份关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据身份关系不得代理的原则,离婚诉讼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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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依然不终止案件审理,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查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判决的诉讼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判最常见的是被告下落不明,以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的另一种情况是被告因发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开庭而缺席开庭。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意见》第151条规定,夫妇失踪,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诉,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失踪者失踪或死亡的事件,人民法院应受理,向失踪者通过公告提交诉讼文件。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者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因此,除以上情况外,离婚案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 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不到庭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除上述情况之外,其他离婚案件一般不得适用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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