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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刑事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健全,特别是由于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衔接不规范,致使一些本该刑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案(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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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要求受理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受理。不受理的,医学会必须说明理由。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医学会不接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1)当事人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2)医疗事故纠纷与多个医疗机构有关,其中一个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受理(3)医疗事故纠纷已经由人民法院协商或判决(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机构委托的除外)(5)非法医疗造成患者健康损害的;(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况。期限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天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在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资料、书面陈述和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自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料、书面陈述和答辩之日起45天内组织鉴定,发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现在申请鉴定的话,医学会正式受理后60天内应该拿到鉴定书。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诊察死亡或严重损害诊察健康的,应立案起诉。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1)擅自退休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者进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试验性治疗的;(4)严重违反检查、审查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品、医疗器械的;(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正常的;(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诊察者的健康,是指严重损害诊察者的健康、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和其他严重损害诊察者的健康的结果。
刑事案件立案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为你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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