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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审”,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大...
1、写民事诉状。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层法院(区或县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3、立案庭审查后,缴费; 4、将缴费票据与材料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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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聘请专业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一般情况法院会对案例进行审查,7天内立案,立案后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 3、判决,根据庭审情况,人民法院会对当事人进行再度调解,再次调解如果还未达成一致,法院则进行宣判。
起诉离婚的司法程序:1、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2、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双方3、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4、调解无效,法院审理案件5、判决允许离婚或不允许离婚。
军人退役后的离婚程序和普通公民的离婚程序一致。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也叫单方面离婚,就是一方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离婚。因此,离婚的程序有2个不同的方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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