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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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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其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验、检测、检疫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四)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放管理层级,将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质检部门实施。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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