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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的,视为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金额超过500万元;(2)非法收入超过10万元。非...
在国家指定的外汇交易市场之外的地方非法进行外汇交易或非法经营外汇保证金业务,经营数额达到20万美元或者获利数额达到5万元人民币的话,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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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罪应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关于惩治外汇外汇、逃避外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四条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该罪的必要条件。一般是指在非法买卖外汇或非法获利较大的基础上,结合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多次非法买卖外汇活动,经过行政处罚仍不悔改;利用职权进行非法外汇交易,影响不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超过20万美元,非法所得超过5万元,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罪。 非法经营外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外汇罪的罪名不大。非法经营外汇涉嫌的刑事犯罪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不属于特别严重的罪名,但在判决时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要求没收非法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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