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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13条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预交。第24条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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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有两笔,一是申请执行费,另一是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案件在立案时,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待实际执行到案款后再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则要由申请执行人预交。这部分费用包括:法院异地执行案件时支出的差旅费;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案件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和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因查询、复印、邮寄、通讯等其他行为发生的费用。当然,这部分费用在法院执行完毕后,也要由被执行人承担。《规定》明令指出,因案件执行需要而实际支出的费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向当事人收取,任何法院不得变相增加收费项目或改变收费标准。《规定》通过依法适当地减免申请执行费,不仅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而且对经济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予以司法宽恕。根据《规定》,被执行人如有以下情况均可以申请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保障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精神病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等。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在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时,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履行义务就是命令。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是严重的,当事人应该意识到这一点,不要不把精力放在不履行义务上,及时履行义务可以做更多有价值的事情。法律的严肃性需要每个人引起重视。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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