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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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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业主入住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到二年以上。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选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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