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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我军《内务条令》和《保密条例》都规定了军人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如“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其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最简单的口头陈述泄密,到高技术条件下的计算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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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我军《内务条令》和《保密条例》都规定了军人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如“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带的秘密不带”,“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不用普遍邮电传递秘密”和“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密规定,使军事秘密被无关人员知悉,危及军事秘密的安全,对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将造成严重危害。本法第398条虽然己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鉴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军事秘密的安全,犯罪主体又是军人,为了加强对军事秘密的特别保护,所以又专门规定了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情节是否严重。对于情节不严重的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应当按违反军纪处理。 (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法条竞合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三)区分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又都可能造成泄密的严重后果,其区别在于,前者所违反的是保守军事秘密的规章制度,违背的是军人保守军事秘密的一般职责;而后者所违反的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的规章制度,违背的是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的特殊职责。如保密室的值勤人员擅离职守、玩忽职守导致保密室被盗的,应定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而作战指挥人员使用电话了解部队情况时,忘记加密而造成泄密的,则应以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军事秘密的安全。客观要求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泄露军事秘密的过失。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从最简单的口头陈述泄露到高科技条件下的计算机网络泄露,无论哪种形式,只要无关人员能够了解军事秘密的内容,都是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当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时,泄露行为可以由行为人直接实施,如误用明码电报发送秘密电文;也可以由行为人直接实施,但由他人直接实施。如果行为人违反保密法规,将秘密文件带到公共场所被盗或丢失。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与泄密结果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属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本罪的主体要件是所有军人。不仅包括对军事秘密有特殊保密义务的军人,如机要、通讯、保密人员等。,还包括所有了解军事秘密的普通军人,无论是通过职务活动还是其他渠道了解的军事秘密。主观因素本罪主观上由过失构成。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违反保密法规,会造成军事秘密泄露的危害结果,因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相信可以避免,从而泄露军事秘密。根据本条规定,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的行为,除上述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包括:机要、保密人员或者其他具有特殊保密义务的人员泄密,战时泄密,执行特殊任务时泄密,泄密重要或者大量军事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泄密后隐情不报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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