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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依法公平判决,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上诉。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请抗诉。还可以向纪检或者政法委投诉。更可以要求人大对法院的审判...
搜集证据,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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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法院有时真是有理讲不清,深有同感,如果中院已判就去省高院申诉,别抱太多希望。这样的判决是不合理的,你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或者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规定,可见,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判决的是十五天上诉期,裁定的是十天上诉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法院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会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执行的刑期将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在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被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后,管制仍然必须执行。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在起诉时效范围内,可以依法上诉。 2、超过时效范围且在六个月之内的,则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3、再审失败之后可以申请抗诉。如是一审的话,可向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出上诉。如是二审判决的,则可申请再审或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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