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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
对行为人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暂时扣押或者吊销,取消违法人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支持保护。剥夺行为人业务从事权利,丧失行为权利的一种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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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所在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并进行破产还债程序,的主体一方不存在了,因此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对于企业破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发生终止的法律效力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应该缴纳到何时,由谁缴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该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而具体的费用,应该依照《》的有关规定执行,从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中优先获得清偿,同时包括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终止而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之后,往往因找不到具体的管理人员而给劳动者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带来困难。劳动部对《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7]285号)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拆人参加仲裁活动。关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拆人参加劳动争议活动。所以,劳动者所在的企业存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可以以清算组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既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关于因破产、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行解散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如何确认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拆人参加仲裁活动。关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工商执法中的一项惩罚条款,只有企业或商铺触及到某些不合工商规定时,工商部才会执行吊销营业执照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是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尽管两者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的消亡,但其法律后果却大不相同。注销登记以企业申请为前提,是企业的主动行为,是企业合法退出市场的唯一途径,它既是出资人、股东的合法权利,又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吊销营业执照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做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企业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经营资格随之消亡,企业不得继续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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