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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或,因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第389条、第390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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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赣高法[2013]12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两级、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已于2013年6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起点;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观念三、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相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2)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严重的情节。 综上所述,行贿是违法犯罪行为,当然会被司法机关处理,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院会根据行贿情节及数额等综合判断,经过审理出具刑事判决书。当然,如果行贿犯罪分子在立案之前主动投案自首,数额不大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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