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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咨询一下关于工伤员工拒绝等级鉴定的规定是什么gt;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申请工伤的,公司拒绝做工伤鉴定首先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由单位或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作出后可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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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人社部《关于执行员工工伤拒绝提供伤残鉴定有什么相关的规定?lt;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工伤拒绝提供伤残鉴定有什么相关的规定?gt;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一条关于员工工伤拒绝提供伤残鉴定规定,工伤职工拒绝伤残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进行伤残鉴定后,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停止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期间的待遇不补发。《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员工工伤拒绝提供伤残鉴定有什么相关的规定?lt;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工伤拒绝提供伤残鉴定有什么相关的规定?gt;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一、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公司的工伤员工拒绝鉴定,处理方法,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因而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工伤保险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得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为了促使工伤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地消极依靠社会救助。
建议作如下处理:1、给员工提供的送达地址发书面通知,要求其配合工伤申请,否则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拒绝工伤治疗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书面通知书指定期限让其配合,否则,不配合产生的损失由员工自己承担,并保留书面通知的证据。2、另建议公司仍按程序向工伤部门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主张工伤认定,并保留证据表明是员工不配合导致工伤无法认定。如果员工在指定的时间内仍不配合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公司可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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