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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感情分居是否满足某些前提条件?

2025-01-11
1、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多种情况,如工作原因、感情不和或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等。如果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相隔遥远无法同居,或一方在外打工无法同居,这种分居并非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因此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使分居时间再长,也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另外,如果夫妻感情尚好,但出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 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2、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不能累计) 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因此,夫妻分居不能简单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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