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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况如下:1、驾驶车辆、挤压、撞击或强迫他人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二、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受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
一、抢夺罪抢劫罪的转化条件主要是两种,即携带凶器抢夺和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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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携带尖刀、手电筒夜色间至一工地上盗窃方料等,用刀割方料时弄出较大声响,被巡逻干警发现,被告人提刀逃跑,并朝追来的干警挥舞尖刀,刺向干警,后因其跌倒在一坑中,被几名干警按住,夺去其刀。公诉机关根据最高法院八十年代一个司法解释,认为被告人杨某盗窃金额小,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持刀抗捕行为后果轻微,因此不构成转化抢劫,该起事实应认定为盗窃未遂(被告人此前还有多起盗窃)现咨询,不知是否有相关的更新的司法解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抢劫?答复:你说的情况不是很具体,由于关于审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很多,因此我们无法找到你说的那个司法解释。最高院在九十年代后颁布了多部关于审理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但是其中都只是对于盗窃的金额作出了规定,至于你所的转化为抢劫的解释并没有规定。从你说的情况来分析,如果此人有过多次盗窃的记录,则应当按照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因此,多次盗窃的,并不能因为最后一次盗窃的数额较小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应当按照数次的数额累计来计算。另外,我们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转化为抢劫,而只能是认定盗窃未遂后抗拒抓捕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是,行为必须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这即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最严重的犯罪。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目的行为。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除有抢劫的故意外,还要求有不法占有为目的。我们认为对方使用暴力并不是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想逃脱公安机关追捕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和抢劫罪的主观不符合,不构成抢劫罪。(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未成年人抢夺少量物品是否可以转化为抢劫,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携带凶器抢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2、如果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抢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不会转化为抢劫罪,不能以抢劫罪予以处罚。如果因此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视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按抢劫罪定罪处罚;但情节轻微的,也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法律上对转化抢劫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抢劫认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条件来把握:第一、转化的前提条件是已实施了盗窃行为。第二、转化的目的条件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第三、转化的客观条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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