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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环、复员军人转业、残疾人就业等。...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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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2、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根据第七条规定: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6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1、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3、市政建设、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4、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5、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暂免征收所得税。 (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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