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以。严格来讲,个体户的员工并不是属于法律中所规定的企业,所以一般情况下,对方不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主体,也就不会涉及到职务侵占罪了。 职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控告股东职务侵占的方式: 1.一般可由董事、监事、高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若前述人员不作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在股东侵占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不可以。严格来讲,个体户的员工并不是属于法律中所规定的企业,所以一般情况下,对方不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主体,也就不会涉及到职务侵占罪了。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控告书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联系电话:139913*****犯罪嫌疑人:郑**,女,身份证编号:34213019780*******,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7*******。涉嫌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郑**在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任销售部经理职位。现经公司调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郑**在我公司任职期间,私自利用职务便利将酒店账单、14211元发票、8193余元现金带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0年1月26日,郑**利用职务之便从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处私自带走“政法委”所有账单及13238元发票、“法学会”的所有账单及973元发票;2010年2月,郑**在西安市**区人大私自利用职权代表酒店领走8193余元账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郑丹娜在我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和工作上的便利,侵吞公司财物约三万余元,性质恶劣,严重影响酒店管理,且数额较大, 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现特请求贵派出所对郑**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予以立案侦查,以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此致雁塔区**路派出所报案人:西安**商务会馆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3月3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3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