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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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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子女由亲生父亲或者亲生母亲抚养。可撤销婚姻中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确认抚养权归属的时候采取相同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1、可撤销婚姻子女仍然是由亲生父母抚养的。 2、因为可撤销婚姻的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其权利义务,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一样,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3、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可撤销婚姻中当事人一起日子期间所生的子女,归于非婚生子女,我国对此采纳维护的准则,供认其子女的合法位置。 1、与婚生子女承认抚育权归属的时分采纳相同的准则。 2、两边当事人均有抚育、教育子女、承当子女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责任。一方抚育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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