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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了结...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结婚则视为条件成就,赠与生效,未出现法定情形男方无权要求返还;而女方的陪嫁物品则视为女主婚前个人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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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结婚彩礼的性质是婚前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如果男女双方还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男方因婚前给付彩礼钱,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具有明显的风俗性。正是因为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内涵,不同地区对于彩礼金额的界定也不尽相同。但是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物并不全部属于彩礼范围之内,只有基于风俗习惯为缔姻目的给付的财物才能归属彩礼范畴,男女双方之间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不属于彩礼。对于宴请亲朋好友等花费,因系订婚风俗之外所支出的欠款,且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行为,不属于彩礼范畴。所以彩礼的认定还要结合当地关于彩礼给付的风俗习惯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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