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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中的适用情况:行政机关可以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听证。 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可在接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至听证开始前提出,如果听证通知书没有载明听证主持人,当事人只有在听证开始前提出,行政机关认为主持人与案件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指定主持人。行政处罚听证开始之前,主持人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这和法庭审判时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是类似的。有关规定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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