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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预防犯罪的教育。思想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基础作用。2.权益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如履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受教育权益(如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权益的保护。权益保护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3.行为预防。包括对未成年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行为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任务。4.行为矫正。包括对未成年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社会帮教。行为矫正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任务。《》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加强预防腐败工作制度建设,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纠错和问责制度;(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三)健全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人事任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资产管理、资本经营等岗位和环节的监督制约;(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行政层级监督,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五)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六)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七)其他预防腐败工作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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