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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
支付孩子抚养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定期支付。根据我国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看。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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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谁?根据相关政策设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为了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其初衷在于调节人与环境的资源矛盾,也即这笔钱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应该沦为征收部门予取予求的禁脔。此前,媒体及公众也曾呼吁,应该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及支出的透明度,像公开“三公”经费一样公开收支情况与具体去向,以接受公众监督。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只有20多个省份公开了省级征收总额。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应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可在不少地方,这一款项只不过转手给了县计生委,或多数留给乡镇,一些县级政府甚至明文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款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乡镇、村一级计生专员,甚至被贪污挪用。正是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出现为收取社会抚养费“放水养鱼”,对“超生”漠视、对“罚款”热衷的现象,被称之为“社会抚养费抚养计生委”。这就像是一笔生意,以计划生育政策为媒介,以官位为利器,以超生儿为商品。在农民超生前,或不动声色;超生后,则设置重重关卡,社会抚养费多收一笔是一笔,有时连发票都不开,毫无职业道德。取之于民,用之于己。对超生者及其家庭而言,“社会”从未尽到抚养的义务,这笔费用相当于他们向权力者缴纳的人头税。根据统计全国每年要收二百亿的“社会抚养费”,但有什么证据表明,这些钱被用在了保护环境和改善文教卫生设施上了按照常理,超生者交了“社会抚养费”后,其子女总该享受求学和医保待遇了吧但如今一个孩子从出生开始,产检费,产房费,手术费,奶粉,幼儿园,小学到大学,不都是父母抚养吗成年工作后变成纳税人开始养国家,养政府,养公务员,社会何曾抚养过他们多少孩子无法异地上学,多少大病患儿没有钱看病被赶出去回家等死,社会扶养过他们吗看来,所谓“社会抚养费”名不副实。二、社会抚养费的出路在哪里一方面,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征收程序与征收标准,并扩大信息公开,特别是,要将社会抚养费纳入“全口径预算”,向社会公开资金的具体去向,接受公众监督,铲除腐败的土壤。另外,当一项收费在运行中已经陷入“收费——养人——收费”的怪圈时,有必要考量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而无论如何,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有必要从中央层面开始,一直到各地、各部门,积极主动彻底清理以往遗留的此类利益捆绑政策。这种切割,不仅是对民众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国家人口政策转型的德政之举。由此看来,我们的社会抚养费并没有达到相关政策设定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与初衷背道而驰。社会抚养费的去向无从得知,但是征收的名义却条理清晰,这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我们不能再这样下去。应该积极寻找出路,为“河南省社会抚养费抚养了谁”寻找一个正确的答案。
父母抚养孩子不仅是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具体而言,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标准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里,工资总额应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等。(不能只凭工资单的数额确定总额。对于那些有虚报、瞒报,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以此来确定数目。)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点相同。(这一点全国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三)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如私营企业主,子女残疾的,应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应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为准线。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的时候,一般是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的,父母哪方的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生活学习的,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
按照以下的规定计算抚养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第九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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