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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办法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工伤认定办法》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修订的《工伤认定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下列情形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工伤认定受理条件有: 1、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 2、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 3、工伤认定申请在法定时效内; 4、申请主体适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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