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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般公告送达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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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而目前《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却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时,审判人员可以就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具体提出的时间理论上应为召开庭审会议时。在结合我办理刑事案件多年的实务经验,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及时跟承办机关沟通,承办机关会相应予以回应解决。
提出管辖异议,是在答辩期内提出,移交后,从接受案件开始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法院处理管辖权异议: 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几起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场所的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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