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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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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在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等载体上所存储或记录的声音或图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种新的证据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越来越多地进入证据领域。作为证据使用的视听资料,是侦查人员事后获取的、记录犯罪实施过程、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一种证据。
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或电子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统称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既能使文字记载的文献再现,又能脱离文字形式而直接记录各种声音与图像;既能反映静态的书面文献,又有充分发挥其动态的特殊效果,具有以声传情、形像逼真、声像并茂的特色;尤其是可以运用放大或缩小、加速或减慢、剪辑合成等手法,其作用为一般传统印刷型出版物所无法比拟。视听资料,还便于运用现代通讯技术及时地迅速传播。
离婚证据中视听资料的定性和范围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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