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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总原则为: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按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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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总原则为: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按过错程度确定各自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合理负担。 (3)建筑工程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单位相应价款,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4)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经有的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有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价款。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5)建筑施工企业转包、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导致而造成的损失,应由转包人、接受转包人、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应当包括:窝工停工费、机械设备调遗费、倒运费、建筑材料和构件积压费、保管费、机械设备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以及其他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纠纷在实务中基本都是错综复杂的,如果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对无效合同的规定,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关于质保金的条款当然无效,但这并不影响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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